樟鴻物流有限公司單車筋斗雲托運/自行車箱租借服務條款(視同契約)
為確保貴、我雙方之權益,避免消費的爭議,托運單車(含行李或背包等在服務範疇內之物品,以下亦同)/自行車箱租借前請詳閱下列條款:
- 1.本公司不承運非法物品,例如:毒品、爆裂物、贓物(車)等,如被查獲非法物品,刑責概由托運人(此處所指托運人包含其委託人及收件人,以下條款亦同)負責。
- 2.自行車托運以本體(含輪組)為主,其他附屬配件請托運人拆卸另行交寄或自行保管,否則如有損壞或遺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 3.托運人不得將下列物品放在托運行李或背包中,如易碎或易腐敗的物品,太陽眼鏡、金錢、珠寶、貴重金屬、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手機、手錶、心跳帶、碼錶、未以硬殼包裝保護之計時帽、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證件或樣品,否則如有損壞或遺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4.自行車交付托運時,本公司人員(泛指本公司直接聘雇員工或本公司授權之代理人,如自行車店或代收點人員,以下條款亦同)將與托運人共同針對車輛外觀進行檢視並拍照留存上傳管理系統,記錄完畢後,管理系統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出賽前交車完成通知予托運人並作為會場領車時的依據之一。
- 5.完成外觀檢視後,本公司人員將黏貼車籍識別標籤於自行車上管或輪組(必要時)。在未完成賽後領車程序前,請勿將車身或輪組上之車籍識別標籤撕毀,以免影響托運管理作業。
- 6.車輛領取時,本公司將要求托運人出示由單車筋斗雲服務寄到托運人信箱中的賽前交車完成通知及附照片的身分證件作為雙重核對機制,始得進行領車作業,為確保管理流程的嚴謹與確保托運人權益,本公司得要求向托運人拍照留存,托運人不得拒絕,以確保貴我雙方之權益。
- 7.若托運人於領車時無法出示賽前交車完成通知及身分證件時,本公司將要求托運人完成驗證流程並對托運人拍照留存。若托運人無法完成驗證流程,本公司有權暫時保留車輛領取權,待托運人補齊身分證明文件或驗證流程後,始得進行車輛領取作業。
- 8.若領車人非托運人本人時,請托運人事先將賽前交車完成通知寄送給代領人,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本公司客服代領人身份相關資料E-mail信箱;本公司將於收到代領通知後,發送簡訊到托運人登記托運服務時之手機號碼進行通知,並將要求代領人出示賽前交車完成通知並出示身分證件供核對,並於單車筋斗雲的自行車托運管理系統上拍照留存。若托運人或代領人無法完成所有身分核對文件及流程,本公司有權拒絕代領人領取托運人所托運之自行車。
- 9.托運人將自行車領取離開後‚本公司將不再負損壞賠償責任‚請托運人於領車時務必詳加檢查。
- 10.若托運人未能於本公司公告之交車時間內到場領車,亦無法完成由他人代領之程序時,本公司人員將無法於活動現場繼續等待,但將協助保管托運人之自行車,在本公司與托運人進行聯繫溝通後,將依照托運人之指示處理後續自行車處理事宜,但若因此產生額外之費用,本公司將有權向托運人酌收費用。
- 11.托運過程中如發生明顯刮傷、擦傷、碰撞、毀損、延遲或遺失等造成托運人權益受損害的情形,本公司將負起賠償之責任(但微小不易判別之情形不在此範圍內);賠償金額之判斷方式為托運人提出原始購買金額及單據並請原購買車店進行估價,估價基準須考量使用及保養狀況、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殘值與損害賠償金額評估,本公司則將委託業界具有公信力之車店經銷商進行估價,估價基準亦比照上述方式處理,若雙方委託車店評估之賠償金額差異超過25%以上者,將再委由雙方同意之第三家車店進行殘值及損害賠償金額評估後再進行賠償價格協商。
- 12.上一點所提之自行車(含行李)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兩萬元(美金650元)為上限,若要增加保險額度,則需另行支付加保費用,費用金額依本公司實際報價收取,或是托運人自行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 13.當托運人之自行車以自行車箱(袋)形式進行托運時,若包裝材料為簡易之紙箱包裝或是保護強度有疑慮之軟式攜車箱(袋)時,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托運,若接受托運,本公司對於此類托運品項也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14.托運人在賽後(活動後)交車給本公司進行托運時,為加快現場作業速度,雙方同意以現況交車,但不針對車體各部位狀況進行檢查與記錄,若托運人有任何疑慮,請於現場會同工作人員一起進行拍照,並親自傳送e-mail到單車筋斗雲客服信箱留存,托運人同意以此份文件作為日後有爭議時的證明依據。
- 15.單車因屬機械結構系統,不易探究運送前後的細微機能變化,是故,針對於單車機械機能部份,非屬貴公司擔保賠償範圍之內,另如內外胎等其他屬於耗材類品項,因無法得知比賽(或活動)時所產生的變化,故耗材類品項亦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 16.托運人若於賽後將轉換袋交給本公司托運時,本公司將對每件轉換袋酌收300元之托運費用;但托運人需自行對轉換袋內的裝備與品項因賽事過程中所造成的汗漬,水分,汙染、毀損、髒汙、發霉、發臭等情形負責;另轉換袋內不得托運之品項比照本服務托運條款第三點之內容,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托運人絕無異議。
- 17.請於收到支付通知信後三日內完成付款,若超過三日內未完成付款,敝公司有權逕行取消訂單,若因此造成個人行程上的問題或損失,概由托運人自行負責。
- 18.訂購後,若要求修改訂單,須支付訂單修改費用500元整。若因更換交車點而有價差產生時,本公司亦不針對價差的部分進行款項退費。
- 19.於比賽前14天內才進行下單者,須於收到支付通知信後即時完成款項支付,未完成付款者,敝公司有權逕行取消訂單,若因此造成個人行程上的問題或損失,概由托運訂購人自行負責。
- 20.托運/租借人於繳費後因故須取消托運/租借服務時,退費標準以下列計算方式為基準 –
- a.
在比賽日/出國日20天前以E-mail通知 – 退還托運/租借金額之70%(但若已開立之發票已超過作廢期限,將需要一併扣除發票金額的5%稅金),款項將以托運/租借人支付款項時的方式退款給托運人。
- b.
在比賽日/出國日前的11~19天以E-mail通知 –退還托運/租借金額之35%(但若已開立之發票已超過作廢期限,將需要一併扣除發票金額的5%稅金),款項將以托運/租借人支付款項時的方式退款給托運人。
- c.
在比賽日/出國日前10天內 – 退還托運/租借金額之0%,即托運/租借費用不予退還。
- 21.因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大會因素取消活動或比賽時,退費金額及比例比照上一點所述之時效性辦理。
- 22.本公司所提供服務之日期區間與時段以報名表格及網站公告為主,若有更動將於網站上進行公告。
- 23.對於托運人於賽後(或活動後)八天以上未領取之自行車或行李,本公司將派貨車把自行車或行李載運回物流中心存放,並自第九天起收取每天每件50元之保管費,之後的自行車歸還僅能以到府還車方式處理;所產生之運費,比照到府取還車之基準收費,亦即每台單程之收費為500元(含店點收回之費用),所產生之倉儲費用以每天每件50元之基準計費,托運人需於相關費用繳清後,方能領取車輛。
- 24.因天災、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所致托運自行車刮傷、碰撞、毀損或遺失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25.托運/租借人及本公司雙方對於本服務條款未能盡釋或爭議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而須以訴訟方式解決時,以樟鴻物流有限公司登記地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條款版本 : 2020.11.07 V1